梁月娥
香港浸會大學饒宗頤國學院
提要 本文以“臤”為例,討論三個問題,以檢討楚地竹簡文字與甲金文的關系:一、從西周早期柞伯簋“臤(賢)”字可見,楚地竹簡和秦系文字“賢”各有所承,秦系文字繼承了西周金文的一般寫法,楚地竹簡繼承了西周金文較為罕見而且原始的寫法。二、西周中期段簋此字應釋為“臤”(讀為“賢”),與楚地竹簡“夬”字無關,不能說楚地竹簡“夬”保留了西周金文的字形。三、西周晚期曾仲大父??簋“〈臤〉”與《清華二·系年》“
(?。笔峭萎愖?,不能據此得出楚地竹簡繼承了西周金文的結論。
關鍵詞 臤 賢 夬 段簋 柞伯簋 曾仲大父??簋
1 西周早期柞伯簋的
1998年5月,《郭店楚墓竹簡》出版了,其中《唐虞之道》有以下之字:
(1)古昔(賢)仁圣者女(如)此?! 豆辍ぬ朴葜馈泛?/span>2
(2)愛親尊(賢)?! 豆辍ぬ朴葜馈泛?/span>6
(3)尊(賢)古(故)禪?! 豆辍ぬ朴葜馈泛?/span>7
(4)尊(賢)遺親?! 豆辍ぬ朴葜馈泛?/span>8-9
裘錫圭(1998:158)指出,字從文義上可以斷定是“臤”字省寫,讀為“賢”;簡文“臤”字多左從“臣”,右從
,簡文
即其右半之變形。
隨后,《文物》1998年第9期公布了一件重要的青銅器:柞伯簋,其銘文中也出現了上引之字:
(5)敬又(有)(賢)隻(獲),則取?!∽醪∥髦茉缙冢ㄕ淹酰 躲憟D》11卷447頁
同年,學者就字提出了三種意見:一、整理者王龍正、姜濤、袁俊杰(1998:57)釋為“又”,表示重復、再。二、李學勤(1998:68)根據趙平安(1997/2009:332-338)對楚地竹簡、甲骨文“夬”的研究,釋此字為“夬”,意謂執事的小臣已準備好扳指,可以開始射箭。三、徐錫臺(1998:356)釋為“佑”。
次年,陳劍(1999/2007:1-7)根據《郭店·唐虞之道》用為“賢”,指出柞伯簋
字應讀為“賢”。
其后,學者對柞伯簋字陸續發表了不少意見,歸納起來,有如下數種:
一、王蘊智、陳淑娟(2008:62)、張惠祥、張佳、朱志斌(2013:117)釋為“又”,讀為“有”。[1]
二、劉雨(2002:8,2008:19)、宋鎮豪(2005/2006)從徐錫臺釋為“又”,讀為“佑”。
三、周寶宏(2004:110)從趙平安、李學勤釋為“夬”,但讀為“決”。
四、馮時(2002:225)釋為“叉”,訓為“挾”。
五、張亮(2018:37)沒有隸定,直接讀為“毖”。
六、葛英會(2000:110)釋為“將”,讀為“賢”。
七、袁俊杰(2011:136-137/2013:133)、王紹之(2017:26)釋為“臤”,讀為“掔”,訓為持弓矢審固。
八、涂白奎(2010:22)、張影舒(2012:35)、陶曲勇(2017:101)、蘇浩浩(2019:44)從陳劍釋為“臤”。[2]
九、王恩田(2015)釋為“丸”,讀為“完”。
首先,釋“夬”、“又”、“叉”、“丸”與柞伯簋的字形不合,可以排除。
表1 “臤”、“夬”、“又”、“叉”、“丸”字形比較表
臤 |
臤 |
夬 |
又 |
叉 |
丸 |
柞伯簋 |
唐虞之道簡8 |
語叢一簡91 |
老子甲簡20 |
《金文編》附錄上1139頁編號478 |
關沮秦簡321號簡、西漢侍其繇木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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粗點在中手指 |
粗點在中手指 |
圈形在上手指 |
沒有粗點 |
粗點在手指之間 |
小點在肘形內 |
其次,根據《唐虞之道》,字的讀音與“賢”相同或相近,“又”、“夬”、“叉”、“毖”的讀音皆與“賢”不近,故不能成立。
再次,葛英會(2000:114-115)認為象用指事符號附加在中間手指指端,特指中指,又稱將指,故此字是“將”字,假借為“賢”。此說的問題是,無法證明“又”形中間的手指是“中指”(即將指);例如林宏佳(2017:290-291)就認為
的圓點在食指上。而袁俊杰(2011:136-137/2013:133)把此字釋為“臤”,讀為“掔”,訓為持弓矢審固的問題是,禮書雖然有“持弓矢審固”的記載,但在記述射禮時,從來沒有提及“掔”,也沒有“敬有掔”的說法。至于張亮(2018:37)讀為“毖”,訓為誥誡,把“獲則取”理解為訓誡的內容,從文意來看,“獲則取”是取得赤金的條件,不是誥誡。
可見,諸說之中,陳劍釋為“臤(賢)”的意見值得肯定,因為“賢獲”見于《儀禮·鄉射禮》,即使細節不盡相同(《鄉射禮》“賢獲”的“獲”指算籌,簋銘的“獲”未必是算籌,應為射中之意),但大意相合,明顯較佳。
除了,西周金文還有加從“臣”之形:
(6)弔(叔)(臤)乍(作)寶??(簋)?!∈迮O簋 西周中期 《集成》3487
“臤”亦見于楚地竹簡,作為偏旁,粗點脫離“又”形:
(7)未尚(嘗)見(臤—賢)人?! 豆辍の逍小泛?/span>23
(8)見??(舜)之(臤―賢)也?! 渡喜┒と莩墒稀泛?/span>12
從上面的例子可見,楚地竹簡“臤”帶粗點是常見的寫法,反觀西周金文“臤”、“賢”多從“又”(臤父辛爵《集成》8613
賢簋《集成》4105),沒有粗點?!芭O”的“又”旁帶粗點作
、
的皆僅有一例,較為少見。
比較之下,秦系文字“賢”所從的“臤”的“又”形上沒有粗點,作如下之形:
(9)多(賢)?! 妒奈摹よ庈嚒?/span>
(10)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(賢)以來?! 独镆睾啞返?/span>8層簡133反
可見,楚地竹簡“臤(賢)”字與秦系文字各有所承。
需要補充的是,雖然上文已否定釋為“夬”的說法,但本文所舉的例子是獨體的“夬”字。趙平安(1997/2009:332-333)、李學勤(1998:68)把
釋為“夬”,所根據的是“夬”作為偏旁的例子,即
(
《包山》簡138)所從的“夬”,趙平安認為甲骨文
(《合集》9367)、金文
(段簋)也應釋為“夬”。季旭升(2014:203-204)同意趙平安對甲骨文
、段簋
的考釋,并提出雖然“臤”與“夬”同從“又”,但是“又”所持作實心黑點者為“臤”,作空心圓圈者為“夬”,填實和留空是二字的區別特征。另一方面,雖然陳劍(1999/2007:5)沒有討論段簋
字,但他指出甲骨文
是“搴”與“掔”共同的表意初文,與柞伯簋
是同一個字,其前提顯然是圓圈填實與留空無別。甲骨文辭例如下:
(11)入?! 逗霞?/span>9367 師賓間
(12)入?! 逗霞?/span>9368 師小字
用作人名,無義可尋。而段簋的字,已有學者提出不同的意見,以下分析諸說,然后就
、
是“臤”還是“夬”提出我們的看法。
2 西周中期段簋的
段簋銘文云:
(13)敢對揚王休,用乍(作)??(簋),孫=子=(孫孫子子)萬年用享祀,孫子
(引)。 段簋 西周中期 《集成》4208
“引”二字,郭沫若(1957:51)以為是花押,唐蘭(1986:389)沒有隸釋,《商周青銅器銘文選》三(1988:189)注云:“二字有漫壞”,沒有釋出。末字
經過張亞初(2001:77)、何琳儀(2006:85)、陳英杰(2008:543-544)、黃鶴(2013:101-103)的考釋,可以確定是“引”字。
至于字,主要有釋“取”、“丑”、“??”、“夬(快)”、“夬(決)”、“臤(牽)”幾種意見,以下略作分析。
2.1 釋“取”、“丑”、“??”
首先,釋“取”、“丑”、“??”與簋銘字形不合,應該排除。
表2 “取”、“丑”、“??”字形比較表
|
取 |
丑 |
從“目”(??) |
|
陳佩芬(2013:241) |
連劭名(2011:21) |
張亞初(2001:77)、吳鎮烽(2012:284) |
段簋 4208 |
九年衛鼎 2831 |
作冊大鼎 2759 |
目爵 7494 |
孫子~引 |
矩~眚(?。┸?span> |
己~ |
~ |
|
|
|
|
從上表可見,的右邊從“又”,左邊從圓形,中間有一點飾筆,其形與“耳”、“丑”、“目”不同,故不是“取”、“丑”、“??”。
2.2 釋“掔(牽)”
其次,何琳儀(2006:85)、陳英杰(2008:543-544)、黃鶴(2013:101-103)、孫超杰(2017:94)釋為“掔(牽)引”,表示子子孫孫延綿不絕??墒?,先秦秦漢古書“牽引”并沒有連綿不絕之義,只有“引動”、“引起”、“引薦”、“牽制”、“牽連”、“連累”等義。[4]何琳儀(2006:85)所舉的書證為:《左傳·襄公十三年》:“使歸而廢其使,怨其君,以疾其大夫,而相牽引也,不猶愈乎?”《史記·律書》:“牽牛者,言陽氣牽引萬物出之也?!秉S鶴(2013:102)已指出,上引兩例分別用作“牽制”、“引動”,與簋銘文意不符??墒?,黃鶴(2013:103)補充“牽引”表“延續”義的書證是唐代以后的例子,同樣不能說服人。簡言之,雖然“引”有延長義,但先秦秦漢“牽引”沒有延長義。
2.3 釋“夬(快)”、“夬(決)”
再次,趙平安(1997/2009:332)最早把段簋的釋為“夬”,又把簋銘末字釋為“已”,“孫子夬已”讀為“孫子快已”,“快”表示高興、愉快,“已”是句末語氣詞。許文獻(2018)把簋銘末二字釋為“夬(決)引”,“孫子決引”意謂其血脈可迅速繁衍。
按從字形來看,釋“臤(掔)”、“夬”是較好的意見,可是,兩者單獨成字以及作為偏旁的寫法是有分別的。首先來看獨立成字的“臤(掔)”和“夬”:
表3 “臤(掔)”、“夬”字形比較表
臤(掔) |
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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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上表可見,“臤(掔)”在“又”旁中間的手指上有一粗點,而“夬”在“又”旁上面的手指上有一圓圈?!敦泿糯笙怠?span>531
“臤”字在“又”的中間手指上有一圈形,陳劍(1999/2007:6)釋為“掔”,指貨幣鑄造地名;《公羊傳·定公十四年》經文:“公會齊侯、衛侯于堅?!薄夺屛摹罚骸皥?,如字,本又作掔,音牽,《左氏》作牽”,地在今河南??h北。現在來看“臤(掔)”、“夬”作為偏旁的字形:
表4 偏旁“臤(掔)”、“夬”字形比較表
從“臤(掔)” |
從“夬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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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上表可見,作為偏旁,“臤(掔)”的實心圓點可以脫離“又”形,但是“夬”的空心圓圈一般不脫離手指,基本都套在上面的手指上。[6]“夬”字寫作(空心圓圈寫在中間手指上),僅一見于《包山》簡138“
”(
)字所從,作為偏旁,不是獨立的字;從大部分“夬”的字形來看,此字形可能是誤寫,原因是位置不夠。由于“
”字有“羽”旁的制約,所以即使“夬”旁訛變了,也不影響對此字的認讀。
2.4 我們的新見解
我們認為,段簋的是“臤(掔)”的表意字,而不是“夬”;除了因為
的字形與單獨的“夬”不合,還因為若釋為“夬”,
的字形、出現時代都與考古出土的實物“夬”不能符合。
趙平安(1997/2009:333)認為甲骨文(《合集》9368)是“夬”,其形義是射箭時套在大拇指上、用以鉤弦的扳指。廣瀨薰雄(2013)指出
從字形看,戴圓圈的不是大拇指;又引用徐汝聰的研究,指出先秦有“拇指韘”和“食指韘”,“拇指韘”沿用至今,“食指韘”流行于漢代之前;如此,“夬”
象食指上套著夬和韘;[7]問題是,徐先生說“從考古資料看,食指韘出現在西周晚期,流行于東周或稍后?!笨墒?,甲骨文已有
字;兩者的時代差距很大;因此,廣瀨薰雄指出“夬”(
)字字形是否表示“食指韘”,須待考古新發現。
我們認為,甲骨文的字形與考古出土“食指韘”的時代不能接軌,正好證明
不是“夬”字??隙ǖ摹皦弊肿?span>
,圓圈套在最頂的手指上(大拇指),與古書扳指戴在拇指的記載相合,而且圓圈與象手指的斜筆相交疊,正好象手戴扳指,
、
一類字形的圓圈明顯沒有套入手指之中,與
有別。
我們認為,段簋“孫子引”的
應釋為“掔”,讀為“賢”?!皩O子賢引”即子孫多多地延續下去?!百t”有多義,如《清華六·子儀》簡15+2:“公及三謀慶而賞之,乃券冊秦邦之孯(賢)余?!?a href="#_edn8" name="_ednref8" title="">[8]《呂氏春秋·季秋紀·順民》“則賢于千里之地”高誘《注》:“賢,猶多也?!?/p>
段簋“賢引”與柞伯簋的“賢獲”結構相近,都是狀中結構,“賢獲”即較多地射中(目標),[9]在柞伯簋中作為動詞“有”的賓語?!矮@”訓為射中,見于禮書,《儀禮·鄉射禮》“獲者坐而獲”,鄭玄《注》:“射者中,則大言獲。獲,得也。射講武,田之類,是以中為獲也?!?/p>
這樣釋讀,既符合“臤”的用字習慣,又能講通文意,優于釋為“牽”、“快”等說。
綜上,趙平安利用楚地竹簡“”(
)所從的“夬”把段簋
、甲骨文
釋為“夬”;陳劍利用楚地竹簡“
(掔—賢)”字把柞伯簋
、甲骨文
釋為“掔”,兩者所看到的材料相同,[10]但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;通過檢討段簋“臤”的辭例,以及分析“掔”、“夬”單獨成字和作為偏旁時在字形上的差別,我們認為陳劍的意見是正確的。我們在考釋古文字時,應以單獨成字的寫法為根據,作為偏旁的字形,即使訛變了,由于有其他偏旁制約,也不會產生誤讀,所以不能倚靠偏旁中的訛變字形來釋讀單獨成字的例子。
3 西周晚期曾仲大父??簋的
上面的例子反映學者所掌握的楚地竹簡和甲金文材料相同,卻得出不同的結論,下文的例子同樣有這種情況。這里要討論的,就是曾仲大父??簋、
和《清華二·系年》的
字,辭例如下:
(14)周幽王(?。┢抻谖?/span>
(申),生坪(平)王=(王。王)或
(
—?。╂冢ò┤酥?,是孚(褒)姒,生白(伯)盤?! 肚迦A二·系年》第2章簡5
(15)曾中(仲)大父??乃用吉攸(鋚)(
)
(
—?)金,用自乍(作)寶??(簋)?!≡俅蟾?/span>??簋蓋 西周晚期 《集成》4203
(16)曾中(仲)大父??乃用吉攸(鋚)(
)
(
—?)金,用自乍(作)寶??(簋)?!≡俅蟾?/span>??簋蓋 西周晚期 《集成》4204
3.1 、
、
是“取”字
蘇建洲(2012:68)認為曾仲大父??簋的“
”與《系年》
“
”是一個字,并從張亞初(2001:77)、黃錫全(1992:80)、馮時(2002:226)等把曾仲大父??簋該句斷讀為“
乃??(酬)金”,蘇先生認為簋銘的“
”用為“取金”之“取”,《系年》的“
”用為“取妻”之“取”,楚地竹簡文字繼承了西周金文的字形和用法。[11]
3.2 從“掔/搴”的初文
謝明文(2016/2017:38-40)不同意蘇建洲的意見,他指出曾仲大父??簋字又作
,後者“又”形中間的手指上很明顯有一小筆,故右旁是“搴”之初文,與曾伯克父甘婁簠的
(
)表示同一個詞,[12]曾仲大父??簋所謂的“乃??(酬)”二字曾伯克父甘婁簠作
(
),本是一個字;[13]他又指出曾仲大父??簋、曾伯克父甘婁簠、伯克父鼎“吉”、“金”中間的幾個字都應看作金屬名,但
、
、以及
(
—?)應讀為哪一個詞,待考。
(17)隹(唯)曾白(伯)克父甘婁乃用吉(
)
(
—?)
(
)攸(鋚)金,用自乍(作)旅祜(簠)?!≡烁父蕣浜吋咨w銘 春秋早期 《銘續》2卷282頁
(18)隹(唯)曾白(伯)克父甘婁乃用吉(
)
(
—?)
(
)攸(鋚)金,用自乍(作)旅祜(簠)?!≡烁父蕣浜呉疑w銘 春秋早期 《銘續》2卷285頁
(19)隹(唯)白(伯)克父甘婁乃自得吉攸(鋚)金,用自乍(作)寶鼎?!〔烁付?/span> 春秋早期 《銘續》1卷279頁
袁金平(2018:107-108)同意謝明文把右旁釋為“掔”的初文,認為
或
是
之省,是同一個字;并把曾仲大父??簋
、
釋為“鋻”,指質地堅硬的金屬;把《系年》
釋為從“??”,“搴/掔”亦聲,讀作“搴”,訓為“取”,認為不當徑釋作“取”。
3.3 我們的意見
我們同意袁金平把曾仲大父??簋釋為“鋻”,但不同意他把《系年》
讀作“搴”,以下就
的釋讀、其與
的關系提出我們的意見。
3.3.1 讀為“鋻”的補充
應釋為“臤(鋻)”,而非“取”。因為把
釋為“取”的主要根據是把
分釋為“乃”、“酬”兩個字,“取乃酬金”與“擇厥吉金”意同;但謝明文(2016/2017:39)已指出,從字形及銘文布局來看,曾仲大父??簋的
、
與曾伯克父甘婁簠的
當是一字而不宜拆成兩字,《商周青銅器銘文選》三(1988:331)指出“攸
”三字是吉金的專名,可從。
袁金平把讀為“鋻”,可以補充的是,清華簡已出現“鋻”字:
(21)(鋻—賢)
(質)以亢(抗)?! 肚迦A六·管仲》簡6
可見至晚在戰國,“鋻”字已經出現。但是,“鋻”指哪一種金屬,未能確定,后代字書記載“鋻”是一種堅硬的鐵,《集韻·先韻》:“鋻,剛鐵也?!薄拌F”見于《書·禹貢》:“厥貢璆、鐵、銀、鏤、砮、磬?!笨墒?,從考古發掘來看,鐵要到春秋后期才開始比較普遍地使用,故《禹貢》的著作時代不會早于春秋。[14]商代、西周出土鐵器不多,已知的商代墓葬里,出土過鐵刃銅鉞,[15]但畢竟這是甚為罕見的。加上曾仲大父??簋是青銅器,“鋻”很可能是一種銅料,袁金平把“鋻”訓為質地堅硬的金屬,是十分謹慎的。
3.3.2 《系年》是“取”字,
是“臤”字,二者是同形字
上面補充說明是“臤(鋻)”字。然而,我們不同意袁金平把《系年》
釋為“搴”,訓為“取”,因為“搴”的“取”義主要指拔取、采摘,后面的賓語一般是花、草、木、旗,古書從來沒有用“搴妻”或“搴某人”來表示取妻。袁先生(2018:108)也注意到釋為“搴”,存在賓語搭配不當的問題,他的解釋是:“漢語詞義引申系統中,由物及人、本言某物,‘移以言人’是極其常見的現象,古代學者早就有所揭示?!痹壬把晕镆埔匝匀恕钡恼f法只是一種推測,古書中“搴”字沒有這種用法,無法證明“搴”可帶人作賓語,這種類比推理是靠不住的,不能作為確鑿的證據。
從《系年》“周幽王取妻于西申,生平王。王或褒人之女,是褒姒,生伯盤”的文意來看,整理者(2011:138)釋為“取”是最好的意見,但好幾位學者都認為此字不是“取”的誤字。郭永秉(2012)、蘇建洲(2012:68)、李守奎、肖攀(2015:279-280)、肖攀(2015:164-165)指出此字是“取”的另一種寫法,即取師之“取”,以手取師與以手取耳并無本質區別,都表示取獲戰功,在簡文中用為“取妻”之“取”。
袁金平(2018:110)認為簡文用“”字,可能含有幽王乃是以伐師取獲褒姒之義。從上下文和歷史事實來看,都是合理的。[16]沈培認為袁金平的意見很有啟發性,如果結合前面幾位學者的意見,可以認為這個特殊的“取”字之所以把“耳”換成了“??”,意在強調褒姒之“取”,非一般的婚娶,而是通過軍隊獲取的。
至于曾仲大父??簋的、曾伯克父甘婁簠的
、伯克父鼎的
,表示同一個詞(鋻),從“臣”是正體,從“??”是訛變字形。伯克父鼎
所從與“臣”、“??”、“目”比較接近,我們認為正好作為“臤”字從
(從“臣”)訛變為
(從“??”)的中間環節。
古文字偏旁之中,“臣”、“??”、“目”形混,“臣”與“目”混,如“朢”字既從“臣”作(《合集》6519)、
(《合集》7218),又從“目”作
(《合集》6477正)、
(《合集》32896);“??”與“目”混,如“??”既從“??”作
(
史殿壺 西周晚期 《集成》9718),又從“目”作
(殿敖簋蓋
西周中期 《集成》4213)。
簡言之,我們認為曾仲大父??簋的、曾伯克父甘婁簠的
、伯克父鼎的
應釋為“臤(鋻)”,《系年》的
應釋為“
(?。?,后者與曾仲大父??簋的
只是偶然同形,不是同一個字。陶曲勇(2017:100-101)認為《系年》
來源于西周俗體(曾仲大父??簋的
),是不正確的。
此外,付強(2018)認為最近發現的一件乳釘紋青銅觶上的也是“
”字,可是,此字雖然從“??”,但右邊殘泐,不能確定是“
”字,而且全銘只有三個字,辭例也不能確釋。
4 結論
最后,歸納一下本文的觀點,本文討論了三個問題:一、從西周早期柞伯簋來看,楚地竹簡與秦系“賢”字各有所承,秦系文字繼承了西周金文的一般寫法(),楚地竹簡繼承了西周金文較為罕見而且原始的寫法(
)。二、西周中期段簋的
應釋為“臤”,讀為“賢”,與楚地竹簡“夬”字無關,不能說楚地竹簡“夬”保留了甲骨金文字形。三、西周晚期曾仲大父??簋
(臤)與《清華二·系年》
(?。┦峭萎愖?,不能據此得出楚地竹簡“
”繼承了西周金文的結論。
[2] 陳劍(1999/2007:6)指出,與“臤”并非一字,由于前者在戰國時已不用來表示“搴”、“掔”的本義和引申義,只表示“臤”和“賢”,所以直接釋為“臤(賢)”也未嘗不可。
[3] 此字裘錫圭釋為“拏”的表意初文。參陳劍(1999/2007:4)。
[4] 參羅竹風(2008:第6卷270頁)。
[5] 趞曹鼎“夬”字的釋讀參馮時(2002:225)、袁俊杰(2011:136)、李春桃(2017:175-182)。
[6] 守丘刻石的字形不清,《三晉文字編》(2013:275)、《中山王器文字編》(2010:100)所引的拓本“又”上似從方形,《銘圖》(2012:35卷459頁)的拓本更似兩短橫,《古文字譜系疏證》(2007:3477)把“又”上的筆畫摹作兩短橫,故此例存疑。
[7] 王夫之、馬瑞辰、黃以周、徐灝、李春桃等指出“夬(決)”是扳指,“韘”是襯在扳指內的墊。諸家之說參李春桃(2017:179-180)。
[8] 簡1+15+2的編聯參子居(2016)、尉侯凱(2016)。
[9] 《儀禮》的“賢獲”指比別人多的算籌,陳劍(1999/2007:3-4)已指出柞伯簋的“賢獲”未必是算籌,而應指射中的次數比別人多。
[10] 趙文寫成于1997年,當時郭店簡、柞伯簋尚未公布;后來此文收入于2009年出版的論文集里,但趙先生沒有修訂補充,反映即使他見到郭店簡、柞伯簋,也沒有改變他對段簋“夬”字的看法。
[11] 在蘇建洲之前,把“乃”、“酬”釋為二字的學者有黃錫全(1992:80)、楊寶成(2000:112)、《殷周金文集成釋文》(2001:第3卷332頁編號4203)、張亞初(2001:77)、馮時(2002:226)、《曾國青銅器》(2007:168)、《殷周金文集成》(修訂增補本)(2007:第3冊2400頁編號4203)、吳鎮烽(2012:第11卷271頁)、孫麗君(2014:56)、張光裕(2017:12)。
[12] 此字《銘續》誤釋為“父”,謝明文已辨其非。
[13] 謝明文的文章發表之前,只有《商周青銅器銘文選》三(1988:331)、《金文今譯類檢》(2003:123)、《銘續》(2016:第2卷281頁)把所謂“乃”、“酬”釋為一字,訓為吉金名。
[14] 郭沫若(1982:92)根據《書·禹貢》所記梁州貢品中有鐵,而鐵到春秋后期才普遍使用,推斷《禹貢》成書時代的上限不能早于春秋。裘錫圭(1981/2012:379)從之。
[15] 參見北京市文物管理處(1977:3)。
[16] 先秦秦漢古書中沒有以“取師”來表示獲取軍隊之例,《呂氏春秋》、《韓詩外傳》、《新書》的“取師”是選擇老師的意思,與“取友”相對。由此可見,袁金平“伐師取獲褒姒”的意見,較為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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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原刊于《語言學論叢》第62輯(北京:商務印書館,2020年),頁147-165。
本文在撰寫過程中得到導師沈培先生的悉心指導,并得到李寶珊博士、徐宇航教授的幫助,在此深表謝忱。本文謬誤之處概由作者負責。
本文收稿日期為2022年2月16日
本文發布日期為2022年2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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